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 (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
(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5〕34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5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下达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2005年收入计划编制的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上年末参保人数为依据,个体私营、三资等其他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上年实际缴费基数水平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离休干部特需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49亿元,支出计划为46^07亿元(不含待遇调整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具体收支计划见附表。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短收自负、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各设区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未完成省核定征收计划的部分(短收)由同级政府负担并通过省级财政在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中扣缴;实际支出比省核定的支出计划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按省级测算的原则分解收支计划,于9月10日前将计划分解情况抄送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2005
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 地 区 | 收 入 | 支 出 |
|---|---|---|
| 福 州 | 123900 | 128100 |
| 莆 田 | 18900 | 14700 |
| 泉 州 | 57300 | 38400 |
| 漳 州 | 34000 | 48300 |
| 三 明 | 40000 | 57600 |
| 龙 岩 | 24100 | 28800 |
| 南 平 | 33000 | 55400 |
| 宁 德 | 16800 | 18400 |
| 八地市小计 | 348000 | 389700 |
| 行 业 | 142000 | 71000 |
| 全省统筹合计 | 490000 | 460700 |
备注: 1. 福州市收入计划中含由省地税直征局征收的省属在榕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费 6500 万元。
2. 本次下达支出计划中不含 2005 年待遇调整和个人帐户一次
性支出。